立案指引

唐山仲裁委员会/唐山国际仲裁院

申请仲裁材料指引

为进一步提高唐山仲裁委员会/唐山国际仲裁院的立案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本委结合工作实践,特制定《申请仲裁材料指引》,便于当事人更加清晰明了准备立案材料,提升立案服务体验。

 

一、需要准备的材料及份数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要求

特别提示

1

 

仲裁

申请书

  1. 当事人基本信息

自然人:请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电话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等。

  1. 仲裁依据

请写明仲裁协议达成方式或所在合同条款及具体约定条文,以及对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方式、送达地址的特别约定等事项。

3.仲裁请求

1)仲裁主张事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仲裁受理范围,具有可执行性。        

2)随时间变化的利息、违约金等请求须注明计算起止日期、计算标准、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的金额。(例: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6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X年X月X日为XX元。)

3)除仲裁费外,申请人各项给付性请求均应写明具体金额。

4.事实与理由

一般包括双方合同签订时间、目的、履行过程,纠纷发生的时间、原因、导致后果,仲裁请求的合同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据等,内容应简洁明确,有逻辑。

  1. 签章、落款
  1. 落款处须有申请人签订/盖章,并签署日期。
  2. 申请人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有授权代表签字。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信息请与身份证、户籍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保持一致,准确无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请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营业执照等官方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准确无误;

2.当事人出现名称变更的,请注明曾用名;

3.本委官网提供《仲裁申请书》示范文本可供下载。

2

主体材料

自然人:请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国籍公民可提供护照)。身份证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

当事人出现名称变更的,请提供名称变更的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

1)请提供营业执照/企事业证照复印件(外国籍公司、法人组织提供注册登记文件);

2)请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请盖章、注明日期;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外国籍公司或法人组织的,请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相关主体代表申请人提起仲裁并行使相应的权利,且有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董事在该决议上签字。

3

授权材料

代理人为律师:请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职业证书复印件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双方当事人就代理人数有约定的除外;

2.授权委托书须为“仲裁事项”请勿套用诉讼授权委托书格式。

3.本委官网提供《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可供下载。

代理人为单位员工:请提供授权委托书、员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

证据

1.所有证据材料请连续标明页码及证据序号;

2.请制作载有证据名称、页码范围、证明对象/证明目的的证据目录/清单。

3.提交录音证据,建议附文字整理材料。

1.请勿将主体材料列在证据清单中;

2.清单上所列的证据,请与所附证据材料相互对应,保持页码一致;

3.请勿将申请立案阶段无法提交的证据提前写在清单上。

4.本委官网提供《证据目录》示范文本可供下载。

5

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自然人:请申请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国籍公民可提供护照)。身份证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

 

法人或其他组织:请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证明文件(可登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企业信息)。

6

 送达地址确认书

1.请提供申请人优先联系人的姓名、电话、送达地址;

2.请提供所有被申请人的姓名、电话、送达地址。

  1. 请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2. 本委官网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示范文本可供下载。

如需查阅本委电子文书模板,您可至本委官网(http://www.tszcwyh.cn),“仲裁指南”中“文书下载”栏目下载。

 

二、适用程序及材料份数

【普通程序】(包括:标的100万【含】以上或当事人特别约定适用普通程序)

份数: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一式5份。其他材料一式1份。

【简易程序】(包括:标的100万以下或当事人特别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份数: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一式3份。其他材料一式1份。

注: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清单、证据材料。申请保全则增加一份证据材料。

 

三、国际案件关于申请仲裁材料的特殊事项

国际程序若无以下特殊事项,则请按照本指引第一部分的要求进行准备。

1.合同中有关于仲裁语言的特殊约定合同中约定中文以外的语言为仲裁语言的,应按照约定的语言提交仲裁申请书,原则上另附中文译本。合同中未约定仲裁语言的,本委或仲裁庭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仲裁程序的语言。
2.关于外文证据是否 要求翻译本委在立案审查阶段不强制要求翻译外文证据。案件受理后,本委或仲裁庭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仲裁程序中的外文证据材料是否需要附中文译本。本委不提供翻译机构名单。
3.关于提交申请仲裁的材料是否要求公证认证 本委在立案审查阶段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认证,案件受理后,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的,当事人应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