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指引
唐山仲裁委员会/唐山国际仲裁院
申请仲裁保全指引
对于唐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准确高效地行使权利,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保全材料准备
1.保全申请人应按照《仲裁保全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所示内容准备保全材料并注明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在《材料清单》中勾选已提交的保全材料(原则上材料所需份数为1份,保全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需本委出具的材料有本委向保全法院出具,《材料清单》落款注明保全申请人、提交人及日期。
2. 《材料清单》及所附材料由本委移交至法院,保全申请人应在本委所需的立案材料之外另行准备上述材料,并提交致本委及保全法院的保全申请书各一式两份。
3.保全申请人按《材料清单》准备的授权委托书、律所函应致法院。
4. 涉外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和在境外形成的重要证据材料均需要进行认证或公证。
5. 保全申请人需自行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财产线索的整体估值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有多个线索的应进行优先排序。
6.保全申请人应按保全法院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保全必要性说明等)。
二、保全材料移送
1.保全材料由本委向法院移送,法院原则上不接受保全申请人自行递交保全申请材料。
2. 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续保、解保或更换保全标的物的,亦应将相应申请材料交由本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原则上不接受当事人自行递交保全申请材料。
3.同一仲裁案件原则上仅向同一法院移送保全。
三、受理法院
1. 保全申请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所在地判断不明晰的,保全申请人可优先向被保全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两地以上均有财产线索的,保全申请人可向便于识别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2. 唐山地区受理仲裁财产保全法院为各区县基层法院。
四、案件受理
本委将保全申请人提交齐备的保全材料移送管辖法院后,由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实体审查,并通知保全申请人办理材料修改、补充、退回,以及保全费交纳事宜。
五、其他
本指引仅适用仲裁保全的管辖法院在唐山地区的仲裁案件,唐山地区外的管辖法院,建议当事人提前咨询当地法院对于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各项要求。本指引亦不适用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事宜。
仲裁案件保全材料自查清单
﹝ ﹞唐仲裁字第 号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每份 页数 | 原件/ 复印件 | 提交 ( √ ) |
保全 申请 | 1 | 保全申请书(致仲裁机构、致保全法院) |
|
|
|
|
财产 线索 | 2 | 房产(产权信息查询情况,不动产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证号、不动产坐落等信息) |
|
|
|
|
3 | 车辆(产权信息查询情况,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车辆名称等信息) |
|
|
|
| |
4 | 银行账户[开户行(具体到分行或者支行)、账户持有人、 账户号码等信息] |
|
|
|
| |
5 | 股权 (具体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注册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 |
|
|
|
| |
6 | 证券(提供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名称等) |
|
|
|
| |
7 | 保全法院主审法官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 |
申请人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8 | 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等) 涉外、涉港澳主体需要公证部门公证 |
|
|
|
|
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查询证明,涉外、涉港澳台主体需公证部门公证、认证 |
|
|
|
| ||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
|
|
| ||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等) |
|
|
|
| ||
授权委托相关材料 | 9 | 授权委托书(注明:保全的委托权限、申请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
|
|
|
|
10 | 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实习证或其 他有效身份证明) |
|
|
|
| |
11 | 律师事务所函 |
|
|
|
| |
被申请人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12 | 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等) |
|
|
|
|
13 | 法人、其他组织:工商注册查询证明 |
|
|
|
| |
证据材料 | 14 | 同申请仲裁时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材料 |
|
|
|
|
担保材料 | 15 | 经审核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或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独立保函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