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争议纠纷案件仲裁规则
发布时间:
2020-05-01
(2020年4月28日唐山仲裁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消费争议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唐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消费争议纠纷的概念】
本规则所称的消费争议纠纷是指消费者因在有偿获得用于生活需要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适用原则】
适用本规则解决消费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价格、安全等方面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
(一)争议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
(二)争议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的;
(三)争议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适用本规则的;
(四)本条“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条【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载有当事人仲裁协议或双方同意适用本规则的书面材料;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本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受理】
(一)本委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后予以登记。
(二)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本委当即将仲裁收费通知单、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交纳仲裁费后,本委立案登记中心将案件移交业务处。
(三)本委业务处收到案件后三日将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送达申请人;在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送达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拟采取保全措施需要迟延送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本委送达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申请人未按通知规定交纳仲裁费用的,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仲裁费用】
适用本规则仲裁的案件,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本委《仲裁费收费办法》执行。
第八条【程序适用】
(一)适用本规则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仲裁庭组成及仲裁员选定均按照本委《仲裁规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被申请人答辩及证据提交】
(一)本委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仲裁费用后三日内将仲裁申请及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二)本委或仲裁庭收到被申请人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将答辩状、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二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条【调解】
(一)仲裁案件受理前,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申请调解的,由本委立案登记中心移送本委调解服务中心,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人可申请本委仲裁。
(二)仲裁案件受理后,调解工作由本委业务处或仲裁庭组织调解。
第十一条【审理方式】
(一)适用本规则审理的案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不同意书面审理的除外。
(二)仲裁庭认为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裁决期限】
(一)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的,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作出裁决。
(二)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庭审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
(三)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的,仲裁庭当在双方当事人提交调解协议当日出具调解书。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本委《仲裁规则》的规定。
(二)本规则由本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
(一)本规则于2020年4月28日唐山仲裁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在本规则施行前本委已受理的案件,适用受理案件时施行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协商适用本规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