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唐仲2026版《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5-12-19

       唐山仲裁委员会(简称唐仲)于2025年12月19日正式发布2026版《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主任郁红祥、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幼禾、副主任赵国来答复相关提问并作权威解读。

 

       问:请问唐仲新版《仲裁规则》修改的主要思路是什么,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以“程序优化、制度创新、惠及社会”为原则,延续了2020版规则“兼顾本土特色与国际视野”的修订理念,又通过引入创新机制,实现制度设计的跨越式发展。原规则条款为222条、48000余字,新规则修改为227条,分总则篇20章158条、仲裁程序篇7章46条、国际商事仲裁篇18条,以及附则5条,正文部分40000余字。

       新规则对唐仲2020版《仲裁规则》的体例进行了系统完善,增加了案件立案受理和仲裁秘书的职责定位,创新设立案件管理会议、预备庭、程序令、早期驳回、中间裁决等先进的仲裁制度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的高效。同时,紧密衔接新《仲裁法》关于网络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涉外仲裁等核心变化,确保规则体系与立法精神高度契合。

 

       问:请问什么是早期驳回,唐仲为什么要设立这一制度?

       答:早期驳回制度是2016年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中首次出现的。近年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国际仲裁机构都在商事仲裁中引入了该项制度。2023年7月,联合国贸法会在第56届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早期驳回的指导案,决定以指导文本的形式把早期驳回的说明增补写入联合国贸法会关于组织仲裁程序的安排中。2023年7月,该项制度被国内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率先引入,目前已有多家机构增设了该项规定,旨在使当事人在早期阶段可以申请驳回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申请或答辩,使仲裁程序更加高效、快捷。

       创新设立该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早期驳回制度相较于快速仲裁、管辖权异议等,具有规则的独立价值,能够进一步丰富仲裁工具箱,供当事人根据个案情况和自主意愿选择适用,有利于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降低仲裁成本,更好地回应并满足当事人的仲裁需求;第二,尽管商事仲裁存在一裁终局的优势,但是近年来,程序拖延问题显著,允许仲裁庭在符合条件时主动适用或者基于当事人申请适用早期驳回制度,能够为仲裁庭提高办案效率增加途径;第三,引入早期驳回制度可以为仲裁庭行使程序权利提供新的操作指引,增加仲裁程序的透明度,避免在司法审查时因为缺乏规则依据导致撤裁;第四,引入该制度有利于吸收借鉴境外仲裁制度的有益成果,积极融入全球仲裁治理,提升唐仲仲裁制度及仲裁机构的竞争力。

 

       问:请问什么是中间裁决,唐仲为什么要设立这一制度?

       答:中间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针对影响程序推进的争议事项,或者需要在最终裁决前予以明确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其意义在于,当仲裁庭对整个争议已进行部分审理且情况较为清晰时,为便于进一步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在某一审理阶段作出的某项暂时性裁决。当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在仲裁开庭前就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中间裁决。

       例如,在合资企业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终止合资合同、解散合资企业。而合资企业解散涉及清算问题,由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需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然而,若合资企业不进行清算,仲裁庭便无法作出裁决。在此情形下,就需要针对合资企业的清算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之后依据清算结果作出终局裁决。

       中间裁决是仲裁庭查明事实的一种手段,主要服务于终局裁决。中间裁决不会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作出结论,仅对案件的重要问题进行处理,后续仲裁庭会根据中间裁决的处理结果作出终局裁决。中间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若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庭可在终局裁决中责令其就此承担相应责任。

 

       问:请问唐仲为什么要设立专家论证制度?

       答:专家论证是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仲裁庭难以对事实作出准确判断时,可以聘请行业专家,针对鉴定意见中的专业及特定领域的问题进行论证,得出普遍认为比较合理的结论。

       在仲裁实践中,常常涉及对专业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但鉴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部分案件情况特殊、疑难或者难以得出鉴定意见,各鉴定机构能力存在差异,所作出的鉴定有时难以被仲裁庭直接采纳,审理陷入困局。因此,在仲裁规则中确立专家论证制度非常必要,可以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以弥补仲裁庭专业知识不足、增强仲裁庭自由心证能力、准确把握事实认定的不足,进而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专家论证意见是基于对案件鉴定意见中涉及的相关技术或专业知识的客观分析与理论判断,协助仲裁庭对专业性事实作出认定,可以作为仲裁庭对专业特定领域的问题进行判定的依据和参考,这在国际仲裁中十分普遍。

 

       问:《仲裁法》并未提及仲裁秘书,请问唐仲规则作了哪些规定?

       答:仲裁秘书是仲裁机构中为仲裁程序顺利推进提供专业化组织、协调与程序管理服务的专职人员,是连接仲裁机构、仲裁庭与当事人的重要纽带,其工作贯穿仲裁案件的全流程,对保障仲裁程序公正高效进行具有关键作用。

       仲裁秘书的专业能力,如熟悉仲裁规则、掌握程序管理技巧、具备良好沟通协调能力等,直接影响仲裁程序的效率与规范性,是现代仲裁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随着仲裁的发展,仲裁秘书的作用的发挥越发重要。因此本次规则修订中增加了该内容,以确保仲裁秘书程序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发挥。但同时也对仲裁秘书的职责进行了限制,旨在通过规则化、制度化的设计,既充分发挥仲裁秘书在程序保障中的积极作用,又严格界定其权限边界,防止权力滥用或程序越位,确保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独立裁判权,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与中立。

 

       问:请问唐仲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制度创新?

       答:

       (一)创新设立案件管理会议及程序令制度

       为兼顾程序正当与稳定,高效推进仲裁程序,征求意见稿创新设立案件管理会议和程序令,该项规定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就仲裁庭组成、规则适用、答辩、举证质证、开庭等程序性事项安排,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召开由仲裁庭与当事人参与的会议,旨在协商确定仲裁程序事项。

       程序令是在案件管理会议上,协商确定从仲裁启动到裁决前的程序安排事项后,以文书形式向当事人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指令。创新设立这两项规定,目的是确保仲裁程序的推进和审理质效。

       (二)创新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为解决案件涉及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业(专门)知识的专家作为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专业领域的技术问题、专业术语以及鉴定意见等,从专业角度进行说明或发表意见。旨在从专业角度为仲裁庭提供服务,有利于仲裁庭查明事实。

       (三)创新设立仲裁庭释明权制度

       仲裁庭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诉辩能力存在不足或缺陷,仲裁请求或陈述意见不具体、不清晰,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或者仲裁庭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存在明显缺失或错误的情况下,仲裁庭依职权向当事人作出的解释或对法律规定的阐明。

       仲裁庭的释明权在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它能够促使当事人对不恰当的内容予以订正,对不具体的内容予以明确,对不全面的内容予以补充,进而推动案件更顺利地推进,让仲裁的优势得到更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庭适当行使释明权,出于提高仲裁程序效率以及弥补仲裁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的需要,对于提高仲裁效率以及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具有现实意义。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释明权的规定,但为保障仲裁庭的中立性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处分权,规则对释明权的行使方式、释明内容范围作出了限制。

 

       问:请问唐仲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核心亮点?

       答:

       一是明确了唐仲的仲裁理念。本委受理的民商事仲裁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国内与国际惯例以及交易习惯,遵循意思自治、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公正、高效便捷、专业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

       二是完善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原则。当事人可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可自主选定处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可自主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定方式,可约定适用或简化适用规则规定的程序。

       三是完善了仲裁事项的规定。当事人自主确定仲裁事项,可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既可以是合同履行、侵权等全部争议,也可以是某一项特定争议。仲裁庭仅能对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审理裁决,不得超出范围处理。

       四是完善了首席仲裁员的选定制度。可以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内共同选定,也可以提名选定,还可以委托唐仲选定。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也未委托选定,且提名选定名单中无相同人选的,由唐仲在提名名单外指定首席仲裁员,避免陷入组庭程序僵局。

       五是增设了关于仲裁参与人的规定。明确仲裁参与人的范围涵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专家辅助人等,旨在规范仲裁程序、保障各方权利、确保裁决公正高效,为仲裁活动有序开展奠定基础,提升裁决公信力。

       六是完善调整了其他制度。包括仲裁庭独立裁决权、送达制度、仲裁调解,以及禁止虚假仲裁等与新《仲裁法》相关的制度。增加了仲裁请求以及规则中其他相关概念的规定、完善了对代理人身份和人数的限制、增加了对同一仲裁员选定次数的限制、完善了开庭程序的系统性规定,并删除了原规则中不再适应新《仲裁法》精神和实践需求的部分条款,确保规则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与前瞻性。这些调整和完善,共同构成了新版仲裁规则的核心亮点,旨在全方位提升唐仲的仲裁服务品质和国际竞争力。

 

       问:请问本次意见征集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计划何时生效实施?

       答:本次征求意见期间自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1月9日止,共计20日。新规则拟于2026年3月1日,新《仲裁法》实施之日同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