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仲裁委员会 唐山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规则(2026版)》的修改说明
发布时间:
2026-02-06
唐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现行《仲裁规则》自2020年5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在规范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仲裁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下不断涌现的新型商事交易模式与争议解决需求,以及当事人对仲裁服务提出的更高要求,部分条款已难以完全适应实践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仲裁质效,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本会结合仲裁实践经验和国内外仲裁发展趋势,启动了新版《仲裁规则》修订工作,旨在回应市场主体对争议解决的新期待,优化仲裁程序,增强仲裁的灵活性、高效性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仲裁服务。
一、主要修订过程
本会根据规则修订工作的安排部署,于2025年初成立了由专家仲裁员、高校教授及仲裁业务骨干组成的规则修订工作小组,副主任赵国来担任组长及规则主要起草人。
规则修订小组对本会现行2020版《仲裁规则》进行了逐条研究论证,总结现行规则实施以来的经验,深入分析仲裁实践问题和当事人的反馈意见,结合仲裁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对全国200余家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借鉴中国香港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近六个月的时间里进行了系统化的修订和完善。
后经多轮小组会议讨论修订,于2025年7月30日形成第一版中英文征求意见稿,并在本会内部征求意见。在新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前的准备阶段,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仲裁法修订草案》,并于2025年9月12日正式公布。
为配合新法实施,修订小组第一时间对新《仲裁法》的具体条款进行逐条研读、深入分析,对已形成的征求意见稿进行系统性对照检视。在此基础上,针对新《仲裁法》的变化对仲裁规则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同时结合本会实践经验,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针对性修改和完善,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慎研究和确认,力求每一条款的设计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正的仲裁服务。
经过前后十余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版《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在2025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1月9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仲裁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律师等80余人次提出的意见建议987条。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也主动反馈了修改建议,为规则修订提供了多元视角与实践支撑。
规则修订小组对相关修改意见进行了集中整理,并逐条开展深入研究与论证。对于其中具有建设性、符合仲裁实践需求及法律精神的意见,如关于完善仲裁员回避程序的具体操作细则、优化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以提升争议解决效率、明确送达方式的效力及操作规范等,已积极采纳并融入规则修订内容。对于部分因上位法规定、仲裁制度特性或实践操作可行性等因素暂无法直接采纳的意见,也进行了详细归纳和记录,作为未来规则优化及仲裁实践研究的重要参考。
通过对社会反馈意见的系统梳理与充分吸纳,进一步提升了2026版《仲裁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使其更能回应社会各界对公正高效仲裁服务的期待。经反复打磨修改,本会新版《仲裁规则(2026版)》已通过唐山仲裁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审议。整个修订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决策、科学立法的精神。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以“程序优化、制度创新、惠及社会”为原则,延续了2020版规则“兼顾本土特色与国际视野”的修订理念,同时通过引入创新机制,推动制度设计实现跨越式发展。原规则条款为222条、48000余字。新规则修改为132条,分总则章17节74条、仲裁程序章10节46条、国际商事仲裁章9条,以及附则3条,正文部分41000余字。
新规则对本会2020版《仲裁规则》的体例进行了系统化完善,增加了案件立案受理和仲裁秘书的职责定位,创新设立案件管理会议、预备庭、程序令、早期驳回、中间裁决等制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的专业高效。同时,紧密衔接新《仲裁法》关于网络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涉外仲裁等核心变化,确保规则体系与立法精神高度契合。
三、本次修订的创新和亮点
本次规则修订在七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创新设立案件管理会议及程序令制度
为兼顾程序正当性与稳定性,高效推进仲裁程序,新规则设立了案件管理会议和程序令制度。案件管理会议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就仲裁庭组成、仲裁规则适用、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开庭等程序性事项作出的安排,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召开由各方当事人参与的会议,协商确定仲裁程序事项。程序令是在案件管理会议协商确定程序安排事项后,以文书形式向当事人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指令。两项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确保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提高审理质效。
(二)创新设立早期驳回制度
早期驳回制度是2016年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中首次出现的。近年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国际仲裁机构都在商事仲裁中引入了该项制度。2023年7月,联合国贸法会在第56届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早期驳回的指导案,决定以指导文本的形式把早期驳回的说明增补写入联合国贸法会关于组织仲裁程序的安排中。2023年7月,该项制度被国内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率先引入,目前已有多家机构增设了该项规定,旨在使当事人在早期阶段可以申请驳回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申请或答辩,使仲裁程序更加高效、快捷。
设立该制度有四重意义:第一,早期驳回制度相较于快速仲裁、管辖权异议等,具有规则的独立价值,能够进一步丰富仲裁工具箱,供当事人根据个案情况和自主意愿选择适用,有利于提高仲裁程序效率,降低仲裁成本,更好地回应并满足当事人的仲裁需求;第二,尽管商事仲裁存在一裁终局的优势,但程序拖延问题屡见不鲜。如能允许仲裁庭在符合条件时主动适用,或者基于当事人申请适用早期驳回制度,则能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第三,引入早期驳回制度可以为仲裁庭行使程序权利提供依据和规范,增加仲裁程序的透明度,避免在司法审查时因为缺乏规则依据导致撤裁;第四,引入该制度有利于吸收借鉴境外仲裁制度的有益成果,积极融入全球仲裁治理体系,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创新设立中间裁决制度
中间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针对影响程序推进的争议事项,或者需要在最终裁决前予以明确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其意义在于,当对部分争议完成审理且情况较为清晰时,为便于进一步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可在某一审理阶段作出暂时性中间裁决。当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在开庭前就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中间裁决。
例如,在合资企业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终止合资合同、解散合资企业。而合资企业解散涉及清算问题,由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需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然而,若合资企业不进行清算,仲裁庭便无法作出裁决。在此情形下,就需要针对合资企业的清算问题作出中间裁决,再依据清算结果作出终局裁决。
中间裁决是仲裁庭查明事实的一种手段,主要服务于终局裁决。中间裁决不会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作出结论,仅对案件的重要问题进行处理,后续仲裁庭会根据中间裁决的处理结果作出终局裁决。中间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若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庭可在终局裁决中责令其就此承担相应责任。
(四)创新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为解决案件涉及的复杂专业技术性问题,本会修订后的规则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业(专门)知识的专家作为辅助人,代表当事人出庭,对专业领域的技术问题、专业术语以及鉴定意见等,从专业角度进行说明或发表意见。专家辅助人可以从专业角度提供服务,有利于协助仲裁庭查明事实。
(五)创新设立专家论证制度
在案件审理中,若当事人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导致仲裁庭难以准确判断事实的情况下,仲裁庭可聘请行业专家,针对鉴定意见中的专业、特定领域问题进行论证,以得出普遍合理的结论。
在仲裁实践中,常常涉及对专业、专门领域的鉴定,但鉴定情况愈发复杂。部分案件情况特殊、复杂疑难或者难以得出鉴定意见,各鉴定机构的能力也存在差异,所作出的鉴定有时难以被仲裁庭直接采纳,审理往往陷入困局。因此,在仲裁规则中确立专家论证制度确有必要,可以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弥补仲裁庭专业知识不足的短板,增强仲裁庭自由心证的能力,帮助其准确把握并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专家论证意见是对鉴定意见中的相关技术或专业知识的客观分析与理论判断,有助于协助仲裁庭对专业性事实作出认定,可以作为仲裁庭对专业、特定领域问题进行判定的依据和参考,这在国际仲裁中已十分普遍。
(六)创新设立仲裁庭释明权制度
仲裁庭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诉辩能力不足,仲裁请求或陈述意见不具体、不清晰,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或者仲裁庭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存在明显缺失或错误的情况下,仲裁庭依职权向当事人作出的解释或对法律规定的阐明。
仲裁庭适当行使释明权,能够促使当事人对不恰当的内容予以订正,对不具体的内容予以明确,对不全面的内容予以补充,进而推动程序顺利进行,让仲裁的优势得到更大限度地发挥。这对于提高仲裁程序效率、弥补仲裁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新规则虽增加了释明权的规定,但为保障仲裁庭的中立性和当事人的处分权,也对释明权的行使方式、释明内容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制。
(七)增加了对仲裁秘书的专门规定
仲裁秘书是仲裁机构中为仲裁程序顺利推进提供专业化组织、协调与程序管理服务的专职人员,是连接仲裁机构、仲裁庭与当事人的重要纽带,其工作贯穿仲裁案件的全流程,对保障仲裁程序公正高效进行具有关键作用。
仲裁秘书的专业能力,如是否熟悉仲裁规则、掌握程序管理技巧、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等,直接影响仲裁程序的效率与规范性,是现代仲裁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随着仲裁的发展,仲裁秘书发挥的作用越发重要。因此本次规则修订中增加了该部分内容,以确保仲裁秘书充分发挥程序管理和协调作用。但同时也对仲裁秘书的职责进行了限制,目的在于通过规则化、制度化的设计,既充分发挥仲裁秘书在程序保障中的积极作用,又严格界定其权限边界,防止权力滥用与程序越位,确保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独立裁判权,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与中立。
四、相关仲裁规则体系完善
第一,明确了本会的仲裁理念。
根据《仲裁法》规定,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本会的仲裁理念。本会受理民商事仲裁案件,将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国内与国际惯例以及交易习惯,遵循意思自治、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公正、高效、便捷、专业的方式仲裁,仲裁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完善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与基石,新《仲裁法》中多个条款均围绕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从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到仲裁裁决相关事项等多个环节,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本次修订规则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有权选择仲裁机构及适用的仲裁规则,有权选择仲裁庭和仲裁员,有权约定适用或简化适用程序规则。
第三,完善了关于仲裁事项的规定。
仲裁事项是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的约定,请求仲裁解决的具体纠纷事项。仲裁机构应当依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范围和事项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有权自主确定仲裁事项,可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既可以是合同履行、侵权等全部争议,也可以是某一项特定争议。仲裁庭仅能对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审理裁决,不得超出范围处理。
第四,完善首席仲裁员的选定制度。
新规则进一步完善了首席仲裁员的选定方式,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内共同选定,也可以提名选定,还可以委托主任选定。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也未委托主任选定,且提名选定名单中无相同人选的,由本会主任在提名名单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五,增设仲裁参与人的规定。
仲裁参与人是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人,主要包括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证人、勘验人以及专家辅助人等,仲裁参与人参与仲裁应当遵守规则规定。
新规则明确仲裁参与人的核心意义在于规范仲裁程序、保障各方权利、确保裁决公正高效,为仲裁活动有序开展奠定基础,提升裁决公信力。
第六,完善调整其他方面制度。
完善了仲裁庭独立裁决权、送达制度、仲裁调解,以及禁止虚假仲裁等与新《仲裁法》相关的制度。增加了仲裁请求以及规则中其他相关概念的规定、完善了对代理人身份和人数的限制、增加了对同一仲裁员选定次数的限制、完善了开庭程序的系统性规定,删除了原规则中不再适应新《仲裁法》精神和实践需求的部分条款,确保规则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与前瞻性。这些调整和完善,共同构成了新版仲裁规则的核心亮点,有助于全方位提升唐仲的仲裁服务品质和国际竞争力。
本次规则修订旨在主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仲裁实践的新需求,进一步优化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对外开放大局。
唐山仲裁委员会
唐山国际仲裁院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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