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仲裁委员会 关于《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 修改说明


发布时间:

2020-04-05

唐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自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司法厅监督指导下,在全体仲裁员、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无论在受案数量、标的额和专业影响力等方面,节节攀升,个案平均标的额超660万元,调解和解率超50%,被法院撤裁率不足0.58%,无一起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无当事人上访、缠诉、投诉,我委公信力获得了社会各界极大的认可。

今年是我委发展蓄势聚力、转型蝶变的一年,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省司法厅把2020年仲裁工作重点定为仲裁机关制度建设年,我委结合工作实际,于2019年10月份开始适时启动了对现行仲裁规则的修订工作,经过多方研讨、论证、修改、审议,现《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

此次仲裁规则的修改,进一步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发展战略,符合独立、公正、便捷、高效、专业地解决纠纷仲裁理念,进一步加强了唐山仲裁的国际化色彩,亮点纷呈,同时具有独特性、创新性和前瞻性,我们相信,新版的仲裁规则在能够满足仲裁工作新需求的同时,也会推动和助力唐山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

一、修改背景

近年来,我国仲裁事业飞速发展,在各地的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大背景下,随着仲裁当事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对仲裁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旧的仲裁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仲裁行业发展要求,为此我们立足目前,着眼长远,一方面在制度和具体内容上,为仲裁主体进行仲裁活动提供更为合理、高效、便捷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力求新版仲裁规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为唐山仲裁事业接轨国际奠定基础。

二、修改过程

本次修订规则是我委自成立以来的重大事件和系统工程,因此我委上下联动,合力推进,采取“研讨—修订—论证—定稿”的工作程序。对规则全面“会诊”评价,听取专家、仲裁员的意见建议,并召开座谈会方式共同探讨,确保科学、先后召开近十次修订工作座谈会,对修改稿、草稿逐字逐句斟酌修改,形成初稿后,将《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征求意见稿)》等在我委网站及公众平台上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及专家学者近百人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有36名专家学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馈了681条三万余字的修改意见,我委对学者专家意见高度重视,逐条研究并将有益的意见吸收进条文中,逐一进行了书面回复,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通过上述工作,我委最终形成包括章程、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等 37项、达12万余字的制度汇编。

三、修改思路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仲裁规则的修改严格遵循《仲裁法》、仲裁法司法解释等规定,参考国内、国际惯例以及交易习惯,维护仲裁规则的合法性。二是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公平合理的原则,突出仲裁程序灵活性,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前提下,更多地赋予了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更注重程序的对称性和选择性,更强调实用性和操作性,更符合我委的实际工作。三是强调国际化、专业化特点,引进先进的仲裁理念,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则,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各类国际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在“一带一路”中的商业交易提供制度保障。四是体现创新性,在本次规则修订中增设了诸如速裁、特定仲裁等程序等。

本次仲裁规则的修订,对原规则实现了全面系统的整合,整合后的新版规则共分为十章,共计一百四十八条。基于以上修改思路,本次仲裁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设目录、增加标题,检索便捷

新版我委规则,新设目录,增加标题,内容检索方便快捷,在体例和排版上进一步规范化,对规则中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标题,此外还编写了目录,方便了当事人和仲裁庭精准、快速地查阅仲裁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更好的体现了仲裁的服务优势。

(二)明确了我委内部组织构架及分工安排

新规则第2条、第145条明确了:1.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管理职责,以及综合处和业务处的职能。2.规定了仲裁规则与金融仲裁规则、互联网在线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专业领域的仲裁规则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三)细化了案件管辖异议的处理方式

新规则第16条将我委、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作为主体所做的决定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决定作出之后相应的处理方式,包括是否重新给予当事人答辩或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期限等。解决了旧规则对此规定不全面的问题。

(四)新增了数份合同独立受理与合并审理

新规则第29条明确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涉及多份合同时,符合条件分别独立立案,可以合并审理。进一步突出仲裁程序灵活性,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前提下,完善程序设计,更加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

(五)增加并明确案外人追加程序

新规则第30条、31条新增并明确了同一仲裁协议中案外人参加仲裁以及无仲裁协议案外人申请参加仲裁的情况。鉴于仲裁并无“第三人”制度,但在实务中案件当事人的追加确有实际需要。因此,新规则增加了该条款,并就不同时间节点的当事人追加条件以及决定是否同意的主体进行了区分。同时,在调解环节中,明确及细化了案外人参加调解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此举意在充分应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更加灵活高效地处理案件。

(六)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更加灵活,当事人可推荐首席、独任仲裁员人选

新规则第39条新增关于仲裁员的选择方式,新规则调整了旧规则规定的单一仲裁员的产生方式,修改后当事人可以各自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推荐人选。此举更加凸显了仲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七)细化仲裁员回避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规则第43条、第44条在旧规则的基础上对仲裁员回避的情形以及程序上的处理方式进一步细化,此举既保证了当事人作为仲裁参与者的权利,又体现其对仲裁程序的监督性,更加有利于体现仲裁公正性。

(八)缩短行政流程审批等时间,细化举证期限,规范证据种类

1.为保证案件程序快捷,在旧规则的基础上缩减明确受理、审批、仲裁材料的送达时间、开庭时间等时间规定,进一步提升仲裁效率。2.细化当事人超过举证期提交证据、双方协商一致或单方申请变更延期等情况的处理。3.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证据种类以及形式进行了更加全面地调整,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4.对证据交换的时限和形式进行了灵活调整,确保案件审理质效。

(九)规范细化了仲裁鉴定程序

新规则第55条对鉴定程序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使鉴定程序更加公开、公正,缩短了组织鉴定时间、增加了临时选定鉴定机构的规定。更多地赋予了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体现了仲裁程序平等、透明和高效的特点及优势。

(十)创新亮点,当事人和解、仲裁庭调解、调解员独立调解程序

新规则第二章第七节在原有基础上做了大幅调整,分别对当事人和解、调解员独立调解以及仲裁庭调解和案外人调解等情况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仲裁调解快速、灵活、经济、高效的特点,为相关行业、企业解决纠纷提供快速解决渠道,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十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创新设立了速裁程序和特定仲裁程序。

新规则第五、六章适用于当事人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灵活适用仲裁程序的设计,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更加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

(十二)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增设了自贸区章节

新规则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国际接轨,为企业在“一带一路”中的商业交易提供制度保障,为自由贸易区内的企业提供与国际接轨的纠纷解决模式,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的章节中,借鉴国内一流仲裁机构,进行了大幅修改。详述如下:

1.新增了“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制度”和“友好仲裁制度”。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基本沿袭了仲裁界普遍认可的模式,并结合了国内外司法实践和国际商事惯例,符合目前实务操作流程。

2.新规定了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使当事人可以不受仲裁员名册的限制自由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主权,突出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使我委规则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增加了对国际案件当事人的吸引力。

(十三)其他修改

1.新增电子签名。为适应仲裁信息化的实际需要,服务好仲裁庭的办案,本次新规则的修订,特别规定了仲裁员可以使用传统手写签名的模式,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的模式。

2.新增了当事人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自己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3.列举式地增加了在当事人拒收或难以送达仲裁文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从而保证仲裁文书、材料的有效送达。

4.增设了合意裁决、缺席裁决、友好裁决、裁决书起草与校对等条款,实质、高效的保障仲裁,更有利于发挥仲裁制度服务市场经济。

除上述主要修改内容外,还对一些条款的顺序、内容、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使规则的前后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文字表述更加严谨、准确,具体不再赘述。我委规则的修改,是适应仲裁事业快速发展,仲裁制度理论创新的重大举措,适应了当事人对于更加全面、务实的仲裁规则的需求,唐仲人相信,此次规则的修改,将更加有利于提高唐山仲裁公信力, 更好的助力于唐山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