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员工作守则
发布时间:
2026-07-2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仲裁调解员履职行为,健全仲裁调解工作机制,保障调解活动依法、公正、有序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仲裁调解规则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调解员独立于纠纷各方当事人,秉持客观、中立原则,根据当事人共同选定或本会指定履行纠纷调解职责,不依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条 调解员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本会《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独立、公正、审慎地调解案件。
第四条 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仲裁调解事业,恪守职业道德
- 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 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能够积极促进调解案件的进行
- 遵守本会各项工作制度,自觉维护仲裁调解公信力;
-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纪或不良记录;
- 符合本会规定的其他任职要求。
公职人员兼任调解员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会可以优先聘任: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
- 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
- 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
- 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 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 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运用自身创造力与经验,引导当事人按照本会《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充分协商、化解纠纷。
第八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公正主持调解,中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偏袒或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调解员应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勤勉、积极、主动地推进调解程序进行。
第十条 调解员应当认真、详细地审阅和研究全部案件文件、材料,抓住案件关键争议,提前拟定科学、可行的调解程序方案,确保调解工作高效、有序。
第十一条 调解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客观地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帮助当事人分析各方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减少分歧、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第十二条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耐心调解、文明规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三条 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终止及后续维权途径。
第十四条 调解员对承办的调解案件信息及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负有终身保密义务。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披露、司法机关依法调取或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披露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十五条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前,曾就本案实体问题向一方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意见的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本案的调解员。
第十六条 调解程序终结且未达成和解的,承办本案的调解员不得参与后续的仲裁工作,不得担任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应当按照本会《调解规则》规定,主动、全面、及时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
第十八条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其利害关系人;
- 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者其他利益;
- 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可能影响其中立地位的法律咨询;
- 保证或承诺调解结果和调解后的执行;
- 承诺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担保人
- 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 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未公开信息;
- 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终局性结论,误导当事人判断;
- 进行误导性发言、陈述、宣传;
-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解员违反本守则相关规定,存在履职不当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作出约谈警示、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被除名的调解员,本会终身不再聘用,可以不另行书面通知,且无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由本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原《调解员工作守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