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7-20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仲裁法律制度
(一)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组成人员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聘任。积极组建雄安新区仲裁委员会,服务新区规划建设。
(二)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必须依法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委员会换届须经组建的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复核,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
(三)加强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省司法厅负责研究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办理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换届复核和变更备案工作。为宣传推广仲裁、拓展业务、便利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要经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外仲裁委员会在河北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站点,应当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四)切实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仲裁裁决,不得干涉仲裁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仲裁委员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省司法厅负责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五)严格落实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处分权益,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要坚持公平诚信,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尊重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要诚实善意、讲究信用、信守承诺。
(六)坚决纠正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凡未按规定设立、换届并经复核、变更备案的仲裁委员会,一律不得开展仲裁活动。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切实维护仲裁发展秩序,禁止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禁止政府出资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仲裁委员会,禁止挪用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禁止仲裁委员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禁止违规分配仲裁委员会财产,禁止将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省司法厅每年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对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二、切实加强仲裁委员会建设
(七)切实维护仲裁委员会法律地位。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仲裁委员会是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各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依法科学制定章程,并报市政府批准。强化仲裁委员会决策地位和作用,明确委员会决策重大事务的权限和范围。依照章程规定制定和修改仲裁规则、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审定仲裁委员会的发展规划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提出执行机构负责人人选,确定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方案等重大事项。完善仲裁委员会决策机制和议事程序,实行仲裁委员会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仲裁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要坚持内部公开制度,仲裁委员会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确保科学民主决策。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要认真执行仲裁委员会决议,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
(八)加强对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和管理工作。按照仲裁法规定,在仲裁委员会章程中应当明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期和责任等内容。优化仲裁委员会成员构成,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专兼职相结合,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要经推选产生,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强化仲裁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责任,仲裁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未参加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会前就所审议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对在任期内不按规定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应予劝退。
(九)健全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在尊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建立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严格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监督,确保仲裁裁决质量。鼓励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秘书担任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但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仲裁员回避制度。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防止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十)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在法定条件下,积极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支持从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鼓励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探索聘任基层享有较高威望、善于调处民间纠纷的人士参与仲裁调解工作,根据需要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可以对聘任的仲裁员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健全仲裁员的聘任资格审查、日常管理、监督考核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合理确定仲裁员报酬标准,规范仲裁员报酬管理工作。
(十一)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仲裁委员会可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岗位需要选聘、管理仲裁秘书。研究制定完善仲裁秘书岗位聘用、职级晋升方面的有关政策,建立符合仲裁行业特点的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以品德、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完善仲裁秘书薪酬评估、调整机制,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奖励激励机制。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建立操守规范、业务精湛的仲裁秘书队伍。省司法厅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仲裁秘书管理办法。
(十二)积极稳妥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各地要在坚持仲裁公益性、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适应仲裁工作特点、有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增进仲裁工作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赋予仲裁委员会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相应自主权。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自主选择具体财务管理方式,经省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选择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选择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仲裁委员会要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仲裁委员会改革要坚持依法推进、试点先行、稳步有序,试点改革方案要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市政府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司法厅具体负责仲裁委员会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十三)严格仲裁委员会资产管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是开展仲裁业务、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仲裁委员会资产配置、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不得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和转移资产。仲裁委员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依法审计。仲裁委员会解散的,要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三、着力推进仲裁制度创新
(十四)支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仲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在解决好传统商事纠纷的同时,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要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参加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十五)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各地应指导和支持仲裁委员会发展互联网仲裁的模式与技术创新。各仲裁委员会应适应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及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建立完善互联网仲裁规则,明确互联网仲裁受案范围,完善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为当事人提供经济、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仲裁大数据建设,加强对仲裁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推动仲裁委员会与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协作机制,有效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仲裁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
(十六)推进行业协作和仲裁区域化发展。研究建立仲裁行业协作、区域化合作机制。加强商会参与仲裁委员会组建工作,深化仲裁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和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扩大仲裁影响力。结合行业特点,在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建立建筑、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仲裁工作平台,培养专业仲裁人员、仲裁秘书,制定专业仲裁规范,促进仲裁的专业化发展。鼓励仲裁委员会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条件成熟的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联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建立区域性仲裁工作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仲裁区域化发展。
(十七)完善仲裁规则。围绕提高仲裁公信力,建立全省统一的仲裁规则示范文本。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仲裁规则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体现本仲裁委员会特点的仲裁规则。鼓励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实际,探索制定建筑、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专门、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提升仲裁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快速、简易仲裁程序,优化立案、庭审、调解、裁决、送达等具体程序。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综合运用裁决、确认、调解、和解、斡旋、评估、谈判等各种手段和方式化解纠纷,提高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
四、努力提高仲裁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大局能力
(十八)服务全省扩大开放需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仲裁机制和组织,支持省内仲裁委员会开展国际商事仲裁,强化商事纠纷处理能力,壮大沿海、环京津仲裁委员会,扩大我省在涉外贸易争端、纠纷解决中的主导权,更好地服务河北企业“走出去”。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积极探索有关仲裁工作实践,及时总结推广仲裁工作经验,为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十九)提升仲裁委员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研究,探索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统筹规划,制定措施,支持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积极拓展国际仲裁市场,逐步把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委员会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国际仲裁品牌,鼓励涉外当事人选择河北作为仲裁地。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中央关于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精神,加强仲裁委员会设施和软实力建设,全方位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适应国际仲裁的仲裁规则,培养具有国际仲裁能力的仲裁员、仲裁秘书,打造河北国际仲裁论坛品牌,提高我省仲裁的国际化水平。
(二十)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支持仲裁委员会“走出去、请进来”,支持仲裁委员会参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国际调解和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制定,提高我省仲裁的国际认知度、话语权和影响力。由省司法厅牵头,每年组织仲裁委员会主任出访考察1至2次,组织优秀仲裁员、仲裁秘书境外培训1至2期。
(二十一)深化与港澳台仲裁机构合作。围绕中央和省对港澳台政策措施的落实,服务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仲裁机构间的深度交流合作,为内地与港澳地区及海峡两岸经济贸易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同时,鼓励仲裁委员会与经济发达地区仲裁机构交流与合作,服务我省经济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确保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仲裁工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仲裁工作新格局,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各仲裁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仲裁委员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为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政治保证。
(二十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仲裁和非营利法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有效提高仲裁公信力;要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把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仲裁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为仲裁独立办案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要加强和改进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督,及时处理涉及仲裁的信访投诉,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省政府统筹全省仲裁工作,研究制定贯彻仲裁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仲裁工作政策的具体措施,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仲裁工作的部署,支持、促进全省仲裁事业发展。省司法厅具体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仲裁工作。
(二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研究成立河北省仲裁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行业、服务仲裁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协调仲裁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组织境内外仲裁业务交流合作及人员培训。加强对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仲裁秘书的监督,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协会章程制定仲裁规则、行业规范和仲裁员、仲裁秘书行为守则,强化仲裁员、仲裁秘书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信用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二十五)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建立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支持仲裁委员会参与诉讼调解。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判庭或审判团队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仲裁委员会信息公开,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信息。按照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研究建立仲裁委员会第三方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仲裁特点、科学规范的第三方评估标准体系,大力促进全省仲裁公信力、影响力不断提升。
(二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认真谋划、周密安排、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对制约和阻碍本实施意见实施的有关制度抓紧组织清理,不符合本实施意见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对违反仲裁法和中央有关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行为,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要及时报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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