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7-2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首次工作交流会商会精神、落实《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就建立和完善我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诉讼与仲裁沟通交流机制
1.加强顶层设计。省法院、省司法厅和省仲裁协会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指导、沟通、协调,研究处理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仲裁机构在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法院、省司法厅和省仲裁协会报告。
2.搭建沟通平台。人民法院、仲裁协会和仲裁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将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归口至专门部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省仲裁协会和仲裁机构应将其负责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部门及联络专员报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备案。鼓励各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市仲裁机构搭建沟通平台,深化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
3.强化协调联动。建立人民法院、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沟通解决有关仲裁案件中的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保全、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不予执行等问题,推动司法与仲裁良性互动。建立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反馈沟通机制,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发现的仲裁裁决质量不高、仲裁程序不当等问题及时反馈至仲裁机构、仲裁行业主管部门,从源头上规范仲裁。
4.推进数据共享。省法院定期发布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数据及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件,省司法厅定期统计发布全省仲裁办案相关数据,指导全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强化仲裁司法支持和监督,推广诉讼与仲裁有效衔接等先进经验。
二、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5.深化诉裁协作。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建立诉讼与仲裁对接机制,对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可根据不同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向当事人提供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南,帮助当事人了解纠纷解决的可能与适当途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引导其通过签订仲裁协议或补充条款等形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机构可派员驻点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参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仲裁调解工作室及相关工作便利。
6.强化诉源治理。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一步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联动效应,共同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分析,提出诉讼和仲裁衔接工作重点,合力化解纠纷,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矛盾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加强仲裁制度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7.推动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认真研究民商事纠纷性质特点,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联合防范虚假诉讼和虚假仲裁,维护司法权威,提升仲裁公信力;对涉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及时相互通报,协同做好纠纷调处、维稳防控工作。
8.加强协作互动。省法院、省司法厅和省仲裁协会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定期沟通交流和会商研究诉讼与仲裁衔接有关问题。省法院适时出台仲裁司法审查规范指引,指导全省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省法院定期对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进行分析,并向省司法厅通报。
三、健全司法支持仲裁机制
9.树立支持理念。人民法院应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规范与引导相结合的司法理念,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及时对仲裁领域的改革创新作出司法回应,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10.规范效力认定。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对于存在约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根据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
11.加强保全支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高效办理仲裁保全审查案件,确保与诉讼案件保全的审查、处置标准统一。省法院适时出台仲裁保全的操作细则指引,统一相关操作流程,提升仲裁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便利性。
12.依法高效执行。仲裁机构应注重仲裁文书质量,保障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确保仲裁文书的可执行性。当仲裁裁决出现可执行性差、主文权利义务不明确等情况,审查法院要求仲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补充时,仲裁机构应及时予以回复。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文书,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依法实现仲裁文书确定的权利。
四、完善司法监督保障机制
13.尊重仲裁规律。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要遵循仲裁客观规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依照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仲裁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审查,准确适用仲裁规则,避免以诉讼程序套用仲裁程序,保障一裁终局制度的落实。省司法厅推动完善仲裁制度,指导健全仲裁案件质量内控机制,确保仲裁裁决质量。省仲裁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仲裁行业制度建设,依法规范仲裁行为,提高仲裁公信力。
14.统一归口管理。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专门的审判庭(合议庭)归口负责办理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办理。
15.规范报核程序。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向省法院报核或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省法院或最高法院审核答复后,方可依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16.依法规范监督。省司法厅建立仲裁规则查询平台,仲裁机构应向省法院以及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仲裁规则,以便法院查询。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作出裁定前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调阅仲裁机构相关案卷,仲裁机构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应将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裁定书抄送对应的仲裁机构。
省法院、省司法厅加强对全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指导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各仲裁机构进一步完善仲裁规则、仲裁员聘用和管理制度等,加强案件质量监督,更好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省仲裁协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仲裁行业制度建设,依法规范仲裁行为,提高仲裁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