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仲裁特色优势 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7-20

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充分发挥仲裁特色优势 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冀司字〔2022〕3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各仲裁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9〕4号)精神,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公正、高效、便捷等特色优势,进一步提升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河北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党对仲裁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全省“三六八九”工作思路和“六个现代化河北”建设要求,全面贯彻“三统筹三扩大四创建”活动部署,全力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仲裁行业落地落实,为经济运行稳中提质增效、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社会大局和谐稳定贡献仲裁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仲裁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仲裁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道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仲裁工作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全面提升仲裁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仲裁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仲裁事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着眼推进仲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固根本、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仲裁工作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改革创新。把握新时代仲裁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深入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着力增强仲裁事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坚持依法推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循仲裁法立法精神和目的以及仲裁法基本原则和制度,依法推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省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仲裁机构实际、人民群众需求等综合因素,积极借鉴国内外仲裁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实践,推动实现新时代河北仲裁事业跨越发展。

(三)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对标国内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通过优化仲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仲裁机构案件管理、程序引导、质量监督功能,发挥仲裁协会行业自律、规划发展、优化环境作用,加强仲裁队伍选聘管理和教育培训,加大仲裁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等措施,最终推动仲裁特色优势充分彰显,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仲裁社会知晓度和选用率持续提升,仲裁公信力、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夯实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优质高效仲裁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仲裁自愿性特色优势,夯实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根基

1.保障当事人仲裁选用权。尊重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得干预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处分权益。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达成仲裁协议的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全部予以受理,保障当事人依法选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健全完善“容缺受理”制度,对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方面的瑕疵,先立案受理,后限期予以一次性补正,减少当事人诉累,充分满足人民群众仲裁解纷意愿。(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2.保障当事人仲裁程序选择权。严格落实当事人仲裁权利告知和风险提示制度,立案时向当事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单等,明确告知仲裁程序和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组庭前向当事人释明仲裁庭组成、仲裁员选定、仲裁程序约定、开庭形式选择、仲裁文书送达等方面的规则,引导当事人自主选定仲裁员、协商约定仲裁程序、及时确认送达方式,依法维护当事人仲裁权益,保障仲裁程序公正。(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3.保障当事人仲裁事项处分权。准确界定仲裁案件审理范围,严格按照仲裁协议约定、当事人协商、申请人请求的仲裁事项审理案件。对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要认真审查、准确界定,防止裁决事项超出案件审理范围。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仲裁庭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依法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请求。(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4.提升仲裁知晓度和选用率。创新宣传载体和形式,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传媒手段,开展仲裁开放日、集中宣传周、仲裁公益服务等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宣传活动,积极参加“12·4国家宪法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仲裁意识。主动对接企业、商会、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有针对性地宣讲仲裁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和规范合同服务,帮助当事人防范风险、降低成本,提高仲裁知晓度和选用率。(责任单位:各市司法局,厅仲裁工作管理处、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宣传中心,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二)充分发挥仲裁便捷性特色优势,有效提升仲裁服务群众满意度

5.优化仲裁服务环境。加强仲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办公设施设备,建立功能齐备、便民利民的受案接待、开庭评议、培训学习等办公场所,规划休息等候区,免费提供饮水、打印、复印及自助终端等便民服务设施,健全窗口服务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评价、群众监督等工作机制,打造“功能齐全、便捷高效、服务规范、阳光透明”的群众满意窗口。(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6.实行首问责任制度。接待群众咨询、立案、投诉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按照“马上就办、热情服务、一盯到底”的原则,对群众请求事项即时响应、及时处置、全程跟踪、集成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最大限度满足群众需求,持续推进仲裁便民利民,让群众“简单办事、快捷办事、高效办事”。(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7.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适应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运用大数据、云服务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网络化的办案管理系统和与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仲裁网上立案、缴费、阅卷、庭审、质证、送达等全流程服务,让当事人足不出户解决纠纷。建立完善互联网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工作流程、案件管理等制度规则,明确互联网仲裁受案范围,规范互联网仲裁操作规程,努力为当事人提供经济、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深化仲裁业务信息化应用,增强数字化专业能力和服务能级,以智能化、自动化技术协助便民服务,更好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化仲裁需求。(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8.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方式方法,推动仲裁与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建立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设,探索拓展道路交通、物业管理、旅游等仲裁业务,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责任单位:各市司法局,厅仲裁工作管理处、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公证工作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三)充分发挥仲裁专业性特色优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9.提升仲裁专业服务能力。设立河北省仲裁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组建仲裁专家库,为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专业人才保障。探索建立建筑、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仲裁工作平台,制定专门、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培养专业仲裁员、仲裁秘书队伍,提升仲裁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与商会、行业协会等的交流合作,培育涉外、知识产权、金融、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建设工程等仲裁服务特色品牌。支持仲裁庭在法律框架下积极适用交易习惯、商事惯例等商业行规解决纠纷,更好保护合同履行,更好维护当事人权益,凸显仲裁专家断案特色。(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10.加强仲裁队伍选聘管理。制定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聘用管理办法,突出政治标准、业务水平、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要求,明确仲裁员和仲裁秘书选聘条件,优先聘用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仲裁秘书。探索制定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完善仲裁秘书薪酬评估、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仲裁员聘任资格审查、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确保仲裁队伍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11.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依法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提升从商会和企业中聘任仲裁员比例,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探索聘任基层享有较高威望、擅长调处民间纠纷的人士参与仲裁调解工作。注重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着力培育一批涵盖建设工程、金融、买卖、房地产、股权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专业化仲裁团队。(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12.加强仲裁队伍业务培训。搭建仲裁行业网络培训平台,建立常态化业务培训机制,加强案件办理、仲裁调解、情绪疏导、释法说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仲裁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审核证据、适用法律、制作文书等各项能力,规范仲裁秘书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案卷整理工作,不断提升仲裁队伍案件办理和仲裁日常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聚焦民商事领域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开展务实管用的专题培训,提高仲裁队伍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围绕服务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落地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加强金融、知识产权、涉外商事等领域仲裁人才培养,提高仲裁队伍国际化、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四)充分发挥仲裁保密性特色优势,筑牢护航当事人信息安全防护墙

13.依法保护当事人秘密。严格落实仲裁法有关仲裁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的规定,除当事人协议公开外,仲裁案件一律不公开进行。加强案件材料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复制、摘抄、销毁等全链条管理,严格控制当事人信息知悉范围。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对其在仲裁中获知的与案件事实、程序、裁决等有关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披露和交流。建立仲裁保密性例外规则,准确界定仲裁保密界限,明确公众利益优先原则,防止当事人利用仲裁的保密性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14.建立保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仲裁保密工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机制,落实仲裁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联动,严格责任落实。制定仲裁案件保密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保密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保密学习教育,组织工作人员和仲裁员签订保密工作承诺书,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技术防范和保密管理,消除泄密风险和隐患,筑牢保密工作安全防线。(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15.严守仲裁保密工作纪律。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其他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仲裁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处理情况。仲裁庭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以及仲裁机构的核阅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16.加强仲裁案件档案管理。案件材料的归类、装订、立卷坚持内外有别,分立正卷、副卷。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开庭通知、庭审笔录、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评议记录、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仲裁机构核阅意见、结案审批表等。副卷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并经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接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验其身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指定阅卷人在仲裁机构内适当场所查阅。(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五)充分发挥仲裁公正性特色优势,全面提升仲裁公信力

17.树立公正仲裁意识。严格落实仲裁法有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规定,仲裁裁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干涉仲裁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强化对仲裁公正性的价值追求,树立案件质量第一意识,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论证,深化裁决理由的阐释,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仲裁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责任单位:各市司法局,厅仲裁工作管理处,各仲裁机构)

18.完善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制度。厘清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权限,保障仲裁庭依法独立办案,仲裁机构不得干预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加强对仲裁员依法履职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和回避制度,探索建立规范透明的仲裁员指定规则、仲裁员信用记录制度、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防止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健全仲裁案件质量内控机制,在尊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强化仲裁机构对仲裁裁决核阅、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作用,加强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监督,确保仲裁裁决质量。制定错案分析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不当或违法违规仲裁的责任追究力度,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依法通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19.加强仲裁行业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仲裁监督管理工作体制,制定仲裁行业规范、仲裁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仲裁协会监督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仲裁执业行为,提高仲裁服务质量。加强仲裁行业制度建设,制定仲裁机构章程、仲裁规则、管理规范、办案指引、法律文书等的示范文本,指导仲裁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体现本地特点的具体规定,推动河北仲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省仲裁协会)

20.深入开展仲裁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仲裁机构定期评查、仲裁协会专项评查、重点案件随时评查的案件评查工作模式,采取一般案件随机抽查、重点案件(含被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投诉信访案件)必查的评查规则,坚持查错和评优相结合,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着力查找解决仲裁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着力评选优秀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原则上仲裁机构自行评查每年组织一次,仲裁协会专项评查每两年组织一次,重点案件评查工作根据需要随时组织开展。(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21.完善仲裁司法支持监督机制。推动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审判、仲裁业务交流、沟通、研讨活动,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执行、保全措施、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等规则程序。推动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判庭或审判团队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提高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与本地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仲裁司法支持与监督制度机制。(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六)充分发挥仲裁高效性特色优势,提升仲裁服务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22.改进仲裁审理方式。建立快速、简易仲裁程序,优化立案、庭审、调解、裁决、送达等具体程序,在尊重当事人意愿、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实施“简案简审,繁案精审”的繁简分流审理方式,适当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提升仲裁办案效率。强化争议焦点概括能力,通过庭前沟通、庭审释明,引导当事人尽早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和诉请,综合运用裁决、确认、调解、和解、斡旋、评估、谈判等各种手段和方式化解纠纷,提高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责任单位:各仲裁机构)

23.建立高效办案机制。制定仲裁秘书办案管理办法,明确仲裁秘书的职责任务、服务内容、办案程序、纪律要求,提升仲裁秘书服务仲裁庭办案、推动仲裁程序高效运行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案件程序监督和全流程管控,建立办案节点监控、审限预警、超期督办和定期通报制度,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手续办理,强化办案节点和审限管理,避免隐形超审限或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现象发生。制定仲裁案件统一结案管理制度,对报结案件内容、程序严格审查,杜绝提前或延期报结。加强案件分析研判,每季度召开案件工作调度会,分析案件办理工作情况,摸清未结案件底数,剖析未结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制定应对措施,保证收结案动态平衡。(责任单位: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24.开展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行动。加强未结案件梳理统计,对立案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进行彻底清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限期审结,强化定期通报、抽查督导等动态监管力度,力争到2022年12月底长期未结案件全部“清零”。(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各仲裁机构)

25.加强仲裁信息化建设。围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突出智能应用服务,全面加强仲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发综合办公平台、智能办案平台和互联网对外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立案、审理、裁决各个环节和重要流程节点的全程监督、动态跟踪、无缝管理,推动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其他解纷平台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深度整合、挖掘、利用依托大数据资源为办案提供智能化服务,努力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跟踪管理、全方位智能辅助,不断提高仲裁办案效能。(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信息中心,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七)充分发挥仲裁国际性特色优势,促进和保障河北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26.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大局。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后奥运经济发展、自贸试验区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等仲裁业务,扩大仲裁在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业务比重,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河北企业“走出去”。(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加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仲裁中心建设,强化自贸区仲裁体制机制和业务创新,制定完善适应自贸区特点的仲裁规则,为自贸区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唐山仲裁委员会)加强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廊坊)管理机构的对接,积极筹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仲裁中心。(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廊坊仲裁委员会)

27.提升仲裁机构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法律制度研究和仲裁机构软硬实力建设,努力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衔接、与河北实际适应、与仲裁业务特点匹配的仲裁规则,培养具有国际仲裁能力的仲裁员、仲裁秘书,提升涉外仲裁服务能力和国际商事纠纷处理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仲裁机构积极拓展国际仲裁市场,逐步把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机构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仲裁品牌。(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探索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完善自贸试验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省仲裁协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唐山仲裁委员会、廊坊仲裁委员会)

28.加大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力度。坚持国际化、专业化标准,吸收德才兼备、业务素质好、业界认可度高的优秀专业人才担任涉外仲裁员,选聘熟悉民商事实体及程序法律、有较强外语运用能力的仲裁秘书,积极推动速记、翻译等仲裁辅助人员选任,提高涉外仲裁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涉外仲裁人才联合培养、专项培养工作机制,与境内外国际组织、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仲裁机构等共建一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实践基地。探索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建立仲裁员互聘以及常态化的人才交流、任职、培训工作机制,着力打造一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29.加强仲裁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举办中国仲裁周河北专场,组织省内仲裁机构积极参加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上海仲裁周及仲裁相关领域活动,推进建立仲裁国际交流合作新机制。鼓励和引导青年仲裁员、仲裁秘书赴境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国际组织、国际仲裁机构参加仲裁学习和实务培训。加强与贸促会、律师协会等沟通对接,加强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我省仲裁的国际认知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厅仲裁工作管理处、办公室、律师工作管理处,省仲裁协会,各仲裁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挥仲裁特色优势、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强化统筹谋划、协调联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政策协调和服务联动,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仲裁自愿性、便捷性、专业性、保密性、公正性、高效性、国际性等特色优势,切实把提升办案质效的新成效转化为推动河北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推动落实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提出可执行、可操作、务实管用的落实举措,分解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有重点、有秩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原则上建章立制、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工作要在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要按月梳理、按季报告、半年总结任务推进完成情况,确保各项任务有序高质高效推进。省司法厅将适时对任务推进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聚焦“充分发挥仲裁特色优势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主题,积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报道本单位推出的仲裁工作改革创新举措,深度挖掘工作亮点,总结推介典型经验,及时整理报送工作信息,密切报道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营造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浓厚社会氛围。